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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去我没尽抚养子女义务,将来我也不需要子女赡养

发布时间:2017-02-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徐运标)2月7日,剑河县司法局岑松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二十余年反目成仇的“夫妻”关系。

  1990年11月,岑松镇对门村潘某与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万某(女,当年仅15岁)以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接着于1991年至1993年生育3个子女。1994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潘某离家出走,一去就是十年,从不与家人联系,抚养子女的担子全部落在万某一人的肩上,致使万某及子女的生活极度困难。

  2004年,万某把3个子女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到处寻找潘某的下落,终于在广东省一个小镇找到了潘某。可是,潘某对万某毫不理睬。万某没办法,只好回娘家与父母一起生活并照顾子女。

  依农村风俗,万某与潘某名誉上是夫妻,但已分居20余年,双方已无任何感情。2017年2月初,潘某公开将别的女人接到家里居住。万某及其子女闻讯后,找到潘某理论。潘某不但不认错,而且纠集其兄弟等10余人对万某及子女进行辱骂和殴打。幸好当时得到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制止,才免于群体性械斗发生。

  事态稳控后,岑松司法所为了更好地化解该家庭矛盾,于2月7日中午,组织当事双方集中镇“双语调解庭”进行调解,并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及家族代表参与。调解时,万某要求与潘某“离婚”,同时要求潘某一次性补偿和支付子女抚养费及长女在读大学的教育费20万元。

  潘某辩称:“20余年自己在外打工,确实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但由于妻子和孩子20余年一直在外公外婆家生活,与我没关系,我现在身无分文,无能补偿和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过,我同意‘离婚’”。

  调解中,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司法所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婚姻法》等法律,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说服疏导,黄昏之时,双方终于各退一步,达成一致。

  潘某表示:“‘离婚’之后,我有自己新的生活,过去我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将来我也不需要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

  对此,万某及子女也不需要潘某补偿和支付20万元抚养费和教育费,一起纠葛20余年的同居纠纷以好聚好散告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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