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李佳静)2017年5月15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院依法强制执行让董某某返还所占的房屋,将房屋交付出租人。
2016年,新疆某电力公司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昌吉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董某某搬出位于昌吉市东方广场北侧所承租的房屋。履行期届满,董某某一直拖延未搬离承租房屋。无奈,新疆某电力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7日,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所承租房屋的义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董某某依然拒绝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借故拖延、拒不搬离。执行人员反复多次找董某某释理说法,讲明法律规定,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马某某继续采取拖延、躲避等方式拒不返还房屋。
面对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形,昌吉市法院执行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认为董某某故意拖延,主观上缺乏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决定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5月15日上午,执行局干警一行5人,到被执行人董某某所承租房屋内,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人员的多次劝说和释法析理,董某某终于表示愿意配合搬离房屋。执行人员遂将房屋内物品逐一登记,将屋内物品搬离,并按照董某某意见妥善放置保管。至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此次案件执行中,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作风有力有理有节,在充分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权利的基础上,采取劝导督促与强制措施并重的执行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规范性,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助力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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