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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园林绿化单位干部受贿6万元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王建厦)身为阜康市园林绿化单位领导,通过负责苗木采购及滴灌安装项目的管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近日,被告人腊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腊某在担任阜康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期间,呼图壁县木沙江苗圃与阜康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签订了秋季义务植树苗木采购协议,苗圃老板向腊某送现金2万元。同年11月,腊某利用主管2014年秋季义务植树滴灌安装工程的便利,收受该项目负责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在项目施工和验收中,给项目部打招呼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腊某在担任阜康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的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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