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刘冬 郑诗凡)近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就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做出终审裁定。
2017年,丁某伙同张某、于某、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分别于珲春市林业局集体林、珲春林业局马滴达经营区国有林内,使用油锯盗伐林木,直至被人发现。
一审法院判处丁某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丁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木段899根、枝丫56.58吨、原木178根。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丁某、于某、张某、赵某盗伐林木总株数为645株,总蓄积为167.9918立方米,总原木材积为116.8792立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163430元。盗伐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违反上述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证采伐林木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所以,即使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的树木,也要遵守森林法的规定,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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