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可见国家和社会对向未成年人禁售烟酒方面的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净化辖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9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和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监督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对辖区部分中学校周围的便利店、烟酒专卖店进行了随机抽查,并详细询问了商家是否存在有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同时,向商家宣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律规定,并分发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要求商家粘贴在显著位置。通过系列走访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商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商家们纷纷表示将依规守法经营,承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
日前,青秀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酒类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粘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当前正值秋季开学之际,此类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为了更好呵护未成年人成长,青秀区检察院积极邀请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要求该局加强对酒类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酒类经营者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对中小学周围的酒类经营者监管,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目前,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青秀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检察职能,加大对校园周边售卖烟酒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持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护航。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