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谢立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精神,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成熟、稳定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执行机制和执行模式,充分借鉴外省法院执行模式,大胆探索,在全省率先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至民商事裁判文书中,并于2020年9月25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0年10月9日起开始实施。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指对具有金钱债权给予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是维护了判决的权威性。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有助于提高判决权威性。
二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在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
三是减少送达环节,提高效率。在送达判决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有重要作用。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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