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杨洪广)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已经有多个适用案件开庭并宣判,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西法庭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
该案中,张某一与张某二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某三。张某一称,2019年4月,张某二经通化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此后病情加重,完全卧床,嗜睡状态,无法与他人沟通,不能说话。目前,张某一与张某二共同居住,张某一为更好地照顾张某二,使张某二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张某一为张某二的监护人。张某二的代理人张某三称,同意张某一的请求,由张某一作为张某二的监护人。
2020年12月4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二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12月17日,张某一申请宣告张某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502民特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张某一诉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民法典颁布并施行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进行审理。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因此,张某二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担任监护人顺序,应由张某二的配偶张某一作为监护人,现张某二的儿子张某三同意由其父亲张某一作为张某二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张某一为张某二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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