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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4S店欺诈案特点 大众奥迪马自达等上榜

发布时间:2011-06-22  来源:正义网  字体大小[ ]
  正义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刘博 通讯员张晓霞 陈敏光 丁少芃)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汽车销售4S店欺诈案件持续增长,呈现类型复杂、侵权隐蔽、维权困难等特点。就此,一中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同时建议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完善行业规范以及加快相关法律的细化。

  欺诈招数一:隐瞒汽车经过售前整备

  汽车在运输中会发生刮蹭、碰撞、零部件生锈、老化等物流质损 ,4S店会依据生产厂家的授权对这类汽车进行售前整备(通常是喷漆、钣金或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车辆交付时完好无损并符合出厂标准,但在销售时并不告知消费者这一情节。

  一中院法官介绍说,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北京地区审理此类案件20余起。有人曾经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2002款新捷达普通漆轿车一辆,后来在洗车时发现车的右前门大量漏水,继而发现全车的车窗玻璃上有大量漆雾存在,车主经多方查证,才知道此车在出售之前曾经被“雹”打过,换修过车门。此后当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前机盖突然弹起,险些酿成重大事故。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发现,车的前后机盖、右侧两个车门和车壁还有雨刷器等处都有明显更换、修理、喷漆等情况出现。车主最后以该4S店未告知其此车经过售前整备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赔偿车主双倍购车款。

  欺诈招数二:“以旧充新”隐瞒瑕疵

  法官说,隐瞒真实的情形在汽车销售欺诈中最为常见,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比如4S店恶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质量和性能的重要瑕疵,故意隐瞒对使用性能没有影响的外观轻微瑕疵或者使用记录,或者“以旧充新”。

  一位女士在某4S店购买一辆奥迪A4L银色轿车,提车后在养护过程中经过专业人士指出,车辆曾发生过碰撞事故,经过鉴定该车主才发现车辆左前叶子板和前盖以及左前大灯等重要零部件全部被更换过。后起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4S店双倍赔偿车主,车主返还瑕疵车辆。“4S店为了避免顾客以存在瑕疵为由杀价太多削减销售利润,通常不会将车辆之前的事故或存在的瑕疵如实告知,这样难免会产生欺诈销售的纠纷,但后果往往使4S店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法官说

  欺诈招数三:利用虚假宣传

  4S店基于扩大汽车销量的商业考虑,往往夸大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参数,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法官提醒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现代商业社会的品牌效用,汽车销售领域当中“借鸡下蛋”式的虚假宣传尤其值得关注。

  “譬如之前的奥克斯集团一案”,法官介绍说,以制作空调为主的奥克斯集团决定进入汽车业后,成立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克斯公司),两家公司都持有富桑公司的股份。因为国家对汽车生产控制很严,生产汽车必须要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批文和汽车生产许可证,而奥克斯集团在未获得“准生证”情况下,套用富桑公司的名义生产汽车,在销售宣传时打出“奥克斯”品牌。但车辆铭牌、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等均为富桑公司。此后就有消费者以自己想购汽车为奥克斯汽车而非富桑黑豹汽车为由提起双倍赔偿的诉讼。

  4S店欺诈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院介绍说,这些案件中会遇到三类法律问题,第一类是4S店“认”或“不认”欺诈行为导致同案不同判。

  4S店故意隐瞒售前整容情况下,物流质损在汽车销售行业当中是普遍存在的,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售前整备也是行业的公开秘密。此外,4S店的售前整备工作是经过厂家授权的,双方的服务合作协议会明确规定,车辆销售给客户前,4S店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的售前检查,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而且4S店的技术手段及整备品质是厂家所认可的。另外,经过售前整备的车辆符合出厂检测标准,并不会危及到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不会影响该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及应有的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4S店往往据此抗辩。”法官说,在某些情况下,4S店对某些情节的隐瞒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微乎其微,例如,对于汽车漆面的轻微划痕的隐瞒,如果对4S店的此类行为认定为欺诈,并按照车款总价双倍赔偿,必然对行业的发展形成一种冲击。一中院的调研表明,在审判实践当中,有低于5%的相关案例据此认定售前整备工作系车辆生产行为的延续,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然而,考虑到销售商故意隐瞒汽车的瑕疵往往足以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多数案例还是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欺诈。可见,法官对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导致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第二种情况是“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中,损失具体数额很难确定。

  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在司法实务中一旦4S店的欺诈行为被认定,在赔偿方面毫无例外地会采用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之时,汽车等大额商品交易并未占据市场交易的重大比例,赔偿规定主要针对小件商品。而大宗商品与小件商品区别不仅仅在体积和面积的大小,而是体积和面积的增大而导致的变化可能更为复杂。4S店未如实报告的情况多种,隐瞒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亦会不同,过错程度也不同。统一“假一罚二”,会对过错程度较轻、造成损害结果较轻的4S店造成相对过重的惩罚后果。

  第三种情况是在“摇号”背景下,“假一罚二”的后续执行较为繁琐。

  法官介绍说,由于适用“假一罚二”必然导致消费者退赔商品,在车号受到限制的当下,后续车号注销更新和返还原车的执行程序较为繁琐。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和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虽然为了履行裁判文书,已经注册登记的小客车车主无需通过摇号来获得购车指标,但毕竟还是需要通过一系列手续申请更新指标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购买车辆,4S店的欺诈行为还是会导致消费者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对4S店欺诈案件频发的特点,法官也提出三点建议,建议完善行业规范促进买卖双方信息对称,建议修改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建议行政交管部门明确与车辆过户的相关实施细则。

全球公众传媒编: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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